导语:
“毒友会所”覆灭记:95后小伙的8个月铁窗泪。
凌晨两点的增城区新塘镇,一处普通出租屋的灯光格外刺眼。1995年出生的重庆小伙叶某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热心招待"朋友的举动,换来是一副冰冷的手铐。
“来我这玩,保证安全!”2018年11月,这个不到23岁的年轻人,把自己在兴荔路的出租屋变成了"毒友俱乐部"。11月18日的深夜,熊某成为这里的第一个客人;短短五天后,李某林和李某波也成了这里的常客;直到11月27日晚上,当李某林再次造访时,警察的突然出现让这场"毒趴"戛然而止。
现场查获的吸毒工具和手机,成了最有力的证据。更讽刺的是,这个"毒窝"的经营者叶某某,竟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或许在他看来,这不过是"朋友间的小聚",却不知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容留他人吸毒罪。
法庭上,检察官指出,短短十天内三次容留他人吸毒,情节已然严重。而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卿爱国主任律师极力强调"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等从轻情节。最终,这个法律意识淡薄的年轻人,为自己的"好客"付出了代价:八个月的有期徒刑和三千元罚金,缴获的吸毒工具也被依法销毁。
案情回顾:
被告人叶某某,男,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文化程度初中。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卿爱国、赵芳,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诉刑诉[2019]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间,被告人叶某某在其居住的增城区房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熊某、李某林、李某波吸食毒品冰毒。2018年11月18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叶某某在其住处容留熊某吸食毒品;同年11月23日中午,被告人叶某某在其住处容留李某林和李某波吸食毒品;同年11月27日21时,被告人叶某某在其家中容留李某林吸食毒品后被抓获,现场查获吸毒工具一批及手机一台。被告人叶某某对其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处刑罚,并建议对被告人叶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四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叶某某的户籍资料;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电话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成瘾认定报告;证人熊某、李某林、游某伟、雷某、李某波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及辨认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叶某某认罪态度好、是初犯、偶犯的辨认 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叶某某的罪责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叶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7日至2019年7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二 、缴获的吸毒工具过滤器、怡宝塑料瓶,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执行)。
相关法条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条中规定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是指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这里的“场所”,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经管的场所,如酒吧。其重点打击的应是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吸毒提供处所和集中为多人提供吸毒场所的。执行中,应注意掌握好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不知某人是吸毒人,而为其提供旅馆等场所住宿,吸毒人在其场所吸毒的,不应按犯罪处理。根据本条规定,对于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总部
卿爱国主任:139-2233-1600
网址1:www.qinaiguo.com
网址2:www.zhongzels.com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656号汇金中心1605室(金融城,地铁5号线科韵路站F出口30米)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增城分所
电话:139-2233-1600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增江大道北18--20号(增城看守所正对面)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白云分所
电话:139-2233-0179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庆槎路后岗北街2号(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广州市第三看守所旁)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南沙分所
电话:139-2233-1600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奥园海景城中环广场B座12楼
END
扫码关注我们
查看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