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玉梅和陈宁曾是南京栖霞区迈皋桥街道的“一把手”,分别担任街道工委书记和办事处主任。二人在2003年至2006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在土地获取、项目开发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具体行为如下:• “合办”公司收“利润”:2003年,两人帮房地产商陈某低价拿到100亩土地,随后以亲属名义与陈某“合办”多贺公司,声称开发该土地。但两人既没出钱也没参与管理。2004年,陈某将公司和土地转卖后,两人以“利润分配”名义各拿了480万元。• 多次收受大额贿赂:2004年,两人为某置业公司购买土地提供帮助,先后4次各收该公司总经理50万元,合计200万元。潘玉梅还帮某发展公司减免项目费用,在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房产时,只支付了60万元,而实际房价(含税费)121万多元,差价款和税费61万多元由公司老板许某某支付。后来因检察机关调查,她才补还55万元。此外,两人还多次收受其他企业负责人的钱财,潘玉梅收受贿赂共计1190.2万余元,陈宁收受贿赂559万元。2009年,南京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分别判处潘玉梅死缓、陈宁无期徒刑,两人上诉后被江苏高院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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