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推送案例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本案中,冀某臣已年逾六旬,作为冀某臣子女的冀某峰、冀某云对冀某臣负有法定赡养义务。冀某峰、冀某云确认他们有工作做,有赡养能力,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冀某臣不属于法律规定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对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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