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
“我就走个流程”也犯罪? ——4441万串通投标案,从指控到缓刑
来源: 浏览次数:19 时间:2026-05-12

“我就走个流程”也犯罪?

——4441万串通投标案,从指控到缓刑

l 导语:

他没拿一分钱回扣,没帮人改过标书,甚至不知道陪标的公司都是谁。

他只是在招标人早已内定中标人的情况下,按照委托要求把招投标流程走完了。

检察院说:你明知他们在串通,你还配合,你就是共犯。

他的辩护律师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卿爱国主任说:他确实错了,但错不该用“坐牢”来还。

法院最终给了他一个能回家继续做父亲、做儿子的答案。


l 案情回顾:从“职业招标代理人”到“被告人”

李某某,广东某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第三组负责人,专门负责广州市某区中医医院的医疗设备采购工作承担招标代理业务。在同行眼里,他业务熟练、做事规矩,是一家老牌招标公司的骨干。

但在2020年至2022年,在他经手三笔“大单”后,他的人生轨迹却出现了转变。

时间

项目

中标金额

2020年

区中医院DSA采购项目

1056万元

2021年

区颐养院高端螺旋CT采购项目

1088万元

2022年

区中医院多层螺旋CT及配套设备采购项目

2297万元

上述三个项目中标金额合计4441万元。从表面上看,这三次招标流程规范,设备采购到位,医院正常使用,但表面“合规”的背后却隐藏着一场精心安排的“内定”戏码。

职业投标人邓某某早已买通区中医院院长和设备科科长。医院要买什么设备、什么品牌、什么参数,全部提前告诉他。邓某某再找来几家公司“陪标”,制造竞争假象。然而李某某,就是招投标过程中承担“搭台子”任务的角色,他按照医院给的参数制作招标公告,组织开标评标,走完所有流程,然而其中有一个较为核心的问题——李某某知道其中的“行业内幕”吗?是的,他知道,但他告诉自己:“我只是在走流程,我既未帮过邓某某修改标书,又不知道具体陪标的公司都有谁,收的钱也只是公司正常的招标代理费,一分钱回扣都没拿,怎么可能构成犯罪”。

但在2024年4月25日,他却因这三笔自以为“正常”的业务往来,被传唤归案。从前途光明的业务骨干成员,变为法庭上悻悻不安的被告人。在立案侦查期间,他反复询问办案人员:“我到底哪里犯罪了?”这不是专属于他的内心独白,也是无数招标代理从业者的共同疑难。


l 辩护策略:从“认罪”到“切割”

卿爱国律师和张律师接手案件后,没有纠结于实现“无罪”这个不切实的目标,而是打出了一套精准的“认罪+切割+人情”组合拳。

1)李某主动认罪,辩护人“罪”的范围缩到最小。

李某某被刑事拘留就承认“明知”招投标双方在串通,但否认他“主动帮助整理投标文件”。辩护律师指出:邓某某是专业投标人,有长期合作的标书制作人,根本不需要请教李某某;李某某所谓的“整理投标文件”,可能只是2022年新系统上线后在合理范畴辅导投标人熟悉操作流程。这种“认轻不认重”的策略,既保住了认罪态度,又避免了被认定为“积极主动的共犯”为取保候审打下基础,成功取保候审。辩护律师卿爱国坦言,如果李某不知道招投标双方在串通投标就不构成犯罪。

2)主打从犯地位,把责任往上游推。

卿律师在辩护意见中提到:李某某并非犯意的发起者或主导者,招标人在招标启动前就已经内定了中标人,李某某只是在明知行业内情的情况下没有选择及时上报或叫停项目,而是选择听之任之正常开展招投标程序,这一辩护意见彰显出其主观恶性和犯罪过程实际参与度均较低。

(3“人情”带进法庭。

在辩护意见中卿爱国律师将情理融于法理,娓娓道来,争取法官共情。在辩护词中写道:“李某某患有严重的肝硬化,每天必须按时服药定期需要进行复查,其血脂比正常人高出十几倍,容易突然晕倒,且家里有三个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和年迈的双亲需要赡养”。这些虽不是法定的从轻情节,但在法官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分量极重。

(4全额退赃,不留尾巴。

案发接受委托后,卿爱国律师便迅速联系李某某的家属第一时间将三个项目的招标代理费全部退回。这笔钱退得早、退得全,成了争取从轻处罚最有力的筹码。


l 法院裁判:从“指控犯罪”到“宣告缓刑”

广州市基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在办理招标代理业务的过程中,明知招投标双方恶意串通,内定中标公司,仍在过程中予以配合,开展招标代理工作,默认邓某某等人围标,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但因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且案发后全额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和辩护律师的有效辩护,认为符合适用缓刑的相关条件。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民币二万元


l 案件意义:从“行业潜规则”到“缓刑教科书”

第一,“明知+配合”就是犯罪。很多招标代理人都有这样的误区:“我只是走流程,我又没动手,我为什么会被抓”,李某某串通投标案对此给出了明确的回答:“你知道他们在串通,你还配合他们走完流程——你就是共犯,不需要你主动出谋划策,不需要你参与分钱,甚至不需要你动手改标书,只要主观明知加上客观主动配合,就构成串通投标罪”

第二,“行业潜规则”不是挡箭牌。“大家都是这么做的”——这句话救不了你。潜规则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你可以把它作为“主观恶性较小”的理由提出来,但不要指望它能让你脱罪。

第三,退赃要快,态度要好。李某某案发后第一时间全额退赃,对争取缓刑至关重要。在串通投标案中(法定刑量刑在三年以下),“从犯+坦白+全额退赃”几乎是缓刑的“标准配方”。

第四,认罪认罚之外,仍有辩护空间。李某某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仍然争取到了缓刑。这说明,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中,辩护律师只要用心钻研就还是会有充足的辩护空间,通过精准定位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属地位、充分挖掘其牵涉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完全可以实现有效辩护。

第五,细节决定成败从整理投标文件的事实争议,到辅导系统使用的理解偏差,再到细小地处理扣押手机的异议,辩护律师没有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正是这些看似微小的“较真”,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切实可观的利益。

l 附:相关法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Ø 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则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知识外延:

对于投标人与招标代理人串通的,由于招标代理人的利益与招标人高度一体化,其应被看作是招标人权利和身份的延伸,即招标代理人接受招标人的委托实施招标行为,其系以招标人的名义出现,按照招标的程序和要求开展招投标活动。因此,对于《刑法》第223条的“招标人”,就应该扩大解释为包括这里的招标代理人。投标人与招标代理人串通的,属于与招标人串通。

因此本案中的招标代理公司负责人李某某在实际上就相当于招标人的身份(构成本罪的主体身份合格),其与邓某某(投标人)相互串通,违反刑法第223条第二款属于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模式。


Ø 第七十二条【缓刑的条件、禁止令与附加刑的执行】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 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 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 有悔罪表现: 

(三)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人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总部) 

卿爱国主任:139-2233-1600  

网址1:www.qinaiguo.com

网址2:www.zhongzels.com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656号汇金中心1603-1606室(金融城,地铁5号线科韵路站F出口30米)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增城分所  

电话:139-2233-1600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增江大道北18--20号(增城看守所正对面)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白云分所

电话:139-2233-0179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庆槎路后岗北街2号(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广州市第三看守所旁)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南沙分所

电话:139-2233-1600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奥园海景城中环广场B座12楼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黄埔分所

电话:131-2937-6786、180-2345-7316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金坑水库旁(黄浦区看守所新地址旁)




END

扫码关注我们

查看更多精彩内容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
律师介绍
成功案例
电话咨询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