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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
来源: 浏览次数:17 时间:2025-07-24

导语:

法定代表人马某以公司名义,搭建平台,干起手机短信业务的 “倒爷” 活儿,低价买进短信条数,高价卖出,赚得盆满钵满。可为了更大利润,马某竟让员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给客户用。新员工来,又接手这些活......

后来,这些人在公司全员被抓,现场缴获多台电脑,在电脑里分别查获超 200 万和近 39 万条公民个人手机号码。

律师解读:这些人这是在 “作死” 边缘疯狂试探啊!公民个人信息可不是能随意拿来用的 “白菜”,这是违法犯罪的!他们为了赚钱,非法获取和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触犯了法律红线,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啊!


案情简介:

2003年5月,被告人马某成立一家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马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自2013年起,被告人马某决定以该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某网站为平台,作为中介机构对外承接手机短信业务,由该公司以较低的价格向提供短信群发业务的供应商购买短信条数,再以较中获高的价格将短信条数转卖给需要进行短信群发的客户,并从中获利。为使得该项业务谋取更大利益,被告人马某以及作为公司经理的被告人刘某,授意员工被告人黄某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客户使用。自2016年起,另一员工被告人钟某接手该项短信业务,被告人黄某将其在工作中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全部移交给被告人钟某使用。


2017年7月12日,被告人马某、刘某、钟某、黄某在公司被公安人员抓获,现场缴获电脑主机3台及笔记本电脑1台,并从被告人钟某办公电脑中查获了已进行筛选并分类存放的公民个人手机号码2045176个,从被告人黄某办公电脑查获了已进行筛选并分类存放的公民个人手机号码389503条。


被告单位某有限公司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 本案涉案的信息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涉案信息不能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

2.本案犯罪行为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伤害及对社会的危害较小。且被告单位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综上,建议对被告单位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马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没有异议。但其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

1.本案属于该有限公司的单位犯罪行为,所有犯罪活动,由单位具体实施,所得利益归单位所有,被告人马某个人并未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2.本案所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仅有手机号码,并没有具体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居住地址等其他信息,其识别公民身份的可能性较低,对公民隐私的侵犯程度有限,社会危险性较小。

3.被告人马某归案后,一直如实稳定的向办案单位供述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活动,认真悔过并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

4.被告人马某被扣押的财物与案件无关,请求依法返还被告人。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马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其具有以下从轻情节:

1.被告人刘某在本案中作用非常小,虽然作为直接责任人员,但其作用明显轻于被告人钟某和黄某,起很次要作用,是从犯。

2.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且其无前科及劣迹行为。

3.被告人刘某主观恶意小,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不大。

4.被扣押的个人手机建议返还。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钟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其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

1.本案是单位犯罪。被告人钟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在其责任范围内接受处罚,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2.涉案单位及被告人钟某非法获取及提供的手机号码,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故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3.被告人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钟某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

5.被告人钟某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悔罪,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6.被扣押的深灰色苹果手机与本案无关建议返还。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钟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其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

1. 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被告人黄某只是按照公司的安排做事,其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人黄某归案后主动供述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黄某认罪悔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符合从宽处罚的规定。

4.被告人黄某一贯表现,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被扣押的白色苹果手机与本案无关,建议予以返还。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马某作为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被告人刘某作为该公司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钟某、黄某作为该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马某、刘某、钟某、黄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

1. 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马某、刘某、钟某、黄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被告单位及四被告人均从轻处罚。2.被告人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某、钟某、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钟某、黄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就本案量刑情节提出的意见,本院已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马某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量刑一年以下);与被告单位、被告人刘某、钟某、黄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均以采纳。公安机关扣押的《短信代理协议》、《顺通短信平合[信捷传媒]服务协议》、《企业短信息用户服务协议》作为本案证据予以归档保存。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马某的黑色笔记本电脑1部、苹果牌手机1部、被告人刘某的黑色华为牌手机1部、被告人钟某的白色苹果牌手机1部、被告人黄某的深灰色苹果牌手机1部,与本案查明的事实无关,本院不作处理。


关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评析如下:

1.对于被告人马某、刘某、钟某、黄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各被告人被扣押的个人财物与案件无关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

2.对于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3.对于被告人马某、刘某、钟某、黄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各被告人是初犯,具有坦白情节,经查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

4.各辩护人就本案提出的其他量刑建议,本院均予以考虑。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单位及各自的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本院均予以采纳。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某有限公司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马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刘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四、被告人钟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五、被告人黄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法条释义:

1. 什么是公民个人信息?

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无法复原,虽然可能反映出自然人活动情况,但是与特定自然人无直接关联的信息,不属于该罪名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

①敏感信息: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这些信息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隐私性强,安全风险高,一旦泄露被犯罪分子利用,容易使公民遭受绑架、敲诈勒索、抢劫等危险。

②重要信息: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这些信息,犯罪分子可以了解到公民的生活轨迹、财产状态,进而对公民实施犯罪。

③一般信息:除敏感信息和重要信息之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如电话号码、微信号、QQ号等等。这些信息都是实名制,通过这些信息,可以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2. 怎么理解“情节严重”?

①数量标准:敏感信息的入罪标准为“50条以上”;重要信息的入罪标准为“500条以上”;一般信息的入罪标准为“5000条以上”

②获利金额标准: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③与他人犯罪的关系标准: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以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而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均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④前科标准: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该类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因此无论数量多少,均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⑤特殊主体标准:行为人在履职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在数量、获利金额上只要达到一般主体的一标准即可评价为“情节严重”。


3. 怎么理解“情节特别严重”?

①数量、获利金额标准: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十倍以上,就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②结果标准:如果信息用途引发了人身伤亡、重大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等结果,行为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4. 怎么计算条数?

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

②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

③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辩护思路:

1. 无罪辩护

①信息不是“公民个人信息”:如前文所述,“公民个人信息”在刑法中有特定的内涵,若出售或者提供的信息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则不构成此罪。

②不是向“他人”提供信息: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或者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行为才构成此罪。

③不是非法获取:非法获取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客观方式之一,是需要通过购买、收取、交换等不法手段获取个人信息。如果不是用这些方法,而是在公民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就不构成此罪。

④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情节显著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2. 罪轻辩护

不属于敏感信息行为人出售或提供的信息不是财产信息这类的敏感信息,且没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量刑可减轻。

为了合法经营活动而收受为了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量刑标准较高。如:行为人为推销房产业务的合法经营活动而收受公民个人信息。

信息条数认定有误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条数会直接影响最终判决的量刑,通过排查认定的信息条数是否有重复、无效的情况来减少最后认定的信息条数,可以减轻量刑。

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如未成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人、初犯、偶犯、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争取被害人谅解等等。

⑤牵连犯择应一重罪处罚。如:案件缴获的个人信息是行为人为实施电信诈骗而使用的,属于实施诈骗犯罪的牵连犯罪,不应数罪并罚。

案件点评:201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6月1日起实行。当年下半年全国抓了一大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温州市某县下半年从广州市带走100多号涉嫌利用苹果手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最多的获利800多万,当时查询人口信息、人员行踪、银行存款等的犯罪太多,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卿爱国主任表示,当年带领团队律师去温州市办案,来回跑了10多趟,代理几个被告人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通过辩护取得良好效果。2017年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利于打击这些犯罪,但近两年来这类查询公民信息的犯罪又有所增加,希望公安部门加大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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