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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张某串通投标案判处缓刑
来源: 浏览次数:2 时间:2026-10-29

导语:

2020年到2022年,广州市A医院的设备采购招标代理,由张某所在的广东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承包,张某是采购项目负责人。同案人邓某想拿下A医院和该院托管的B颐养院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就找时任A医院院长杨某帮忙。杨某利用职务便利,把计划采购设备的技术参数、价格、品牌等信息透露给邓某,还安排时任A医院设备科科长的同案人曹某在一些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给邓某开绿灯。张某在办理A医院及B医院委托招标采购医疗设备的过程中,明知邓某与委托单位串通投标、搞围标,仍按A医院、B医院提出的招标要求开展招标代理事项,为邓某等人串通投标提供帮助,促使邓某找来的投标公司顺利中标。

广州资深刑事律师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卿爱国提醒:招标代理不是走流程,明知委托方和投标人穿一条裤子搞围标,还按人家定好的要求走代理、帮忙把中标办成,只要明知是串通投标还跟着掺和,就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共犯。别以为只做代理、收点费用就没事,法律面前,没有局外人,只有同案人!


案情回顾:

被告人张某在广东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任职,是该公司第三组负责人,负责A医院的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2020年至2022年期间,同案人邓某为承接A医院和该院托管的广州市B颐养院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请托时任A医院院长杨某帮助。杨某利用职务便利,将计划采购设备的技术参数、价格、品牌等信息透露给邓某,同时安排时任A医院设备科科长的同案人曹某在一些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为邓某提供帮助。被告人张某在办理A医院及B医院委托广东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招标采购医疗设备的过程中,明知同案人邓某与委托单位串通投标,进行围标,仍根据A医院、B医院提出的招标要求,开展招标代理事项,为同案人邓某等人串通投标提供帮助,促使邓某找来投标的公司顺利中标。涉及设备采购项目包括:2020年A医院DSA采购项目,中标金额1056万元;2021B医院高端螺旋CT采购项目,中标金额1088万元;2022年A医院多层螺旋CT及配套设备采购项目,中标金额2297万元。被告人张某代表其所在的广东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收取招标代理费用404041元。2024年4月25日被告人张某在广州市白云区被传唤归案,同日张某被刑事拘留。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家属代为退赃404041元。

张某被广州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心急如焚,几经辗转通过其他商会会长介绍找到了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卿爱国主任律师,咨询案件的定性以及应对的法律方案。卿律师了解案件详情后,建议家属全权委托专业刑事律师处理,首先会见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帮助,安抚犯罪嫌疑人情绪,前37天非常重要,要多去会见,刑事案件的重心在前37天,工作重心也前移,同时以专业的法律素养研判案件的走向,家属决定签署委托合同。接受委托后,卿律师团队安排张律师主办,一方面做好取保候审的工作,另一方面准备案件的辩护意见。同年5月31日张某被广州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案件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2024年9月29日经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情节严重。提请该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扣押被告人张某手机1部、退赃款404041元。

主办律师仔细审阅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还具有坦白、积极退赃的情节,有希望争取从轻量刑,最好的结果可以争取到缓刑。主办律师进一步解释,律师需要先到法院调取完整案卷,待全面查阅卷宗材料并与张某多次深入沟通后,才能形成清晰的辩护策略。家属被卿律师团队的专业判断和坦诚态度说服,对本案从轻量刑,甚至缓刑更加有信心。

案子起诉到法院后,被告人张某于2025年8月由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卿律师团队迅速投入工作,细致研究全案证据材料,多次会见张某了解案情细节,同时向家属提供了全面、详尽的法律分析与应对方案。律师团队经审慎研判,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意见1:

起诉书未明确张某在本案中如何实施串通投标。事实上,邓某的招标文件无需请教张某,张某也并无帮邓某整理投标文件。

意见2:

本案所指控的串通投标项目,被告人张某参与程度极低,犯罪的主观恶性极小,客观危害也相对有限。其是由于行业潜规则被迫参与。

意见3:

张某具有坦白、从犯、积极退赃的情节。提请对被告人张某

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串通投标提供帮助,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共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串通投标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广东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被告人张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具有从犯坦白、退赃情节的意见于理有据,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请处理扣押被告人张某的手机1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是专门用于作案的工具,不予处理。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张某退出的违法所得40404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的判决在量刑上采纳了卿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认可张某在本案中具有从犯、坦白、积极退赃的情节,对律师提请对被告人张某

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这几年抓了大量串通招投标、行贿人员。


案件点评: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卿爱国律师认为该案张某能够判处缓刑,主要在于以下情节:

1.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

从犯意来源看,串通投标的犯意并非由张某提起,整个犯意的发起、共谋的形成、关键信息的泄露、投标格局的安排,均由邓某、杨某、曹某等人主导完成。

从参与程度看,张某仅系招标代理公司第三组负责人,其职责范围本身就是按照委托单位提出的招标要求办理招标代理事项,属于程序性、事务性、执行性的工作。在案涉项目开展过程中,委托单位与投标人已经事先串通、围标格局已经基本确定,张某既无权决定招标条件,也无权改变中标结果,更未主动为邓某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泄露评标信息或干预评标过程,其参与程度极低,只是在既定格局下被动配合走完代理流程。

从主观恶性看,张某并非主动追求串通投标的非法结果,而是由于招标代理行业长期存在的潜规则,面对委托单位提出的招标要求,作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难以拒绝、被迫参与其中。其主观上并非积极追求犯罪结果,而是放任、顺从,主观恶性明显小于犯意提起者和核心策划者。

从客观危害看,案涉项目的中标结果并非由张某的行为所决定,其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客观危害相对有限。且张某代表公司收取的招标代理费用404041元,系公司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代理服务费用,并非其个人从中谋取的非法利益,其本人并未因本案获得任何额外好处。

综上,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并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情节和退赃情节

被告人张某归案后,面对侦查机关的讯问,能够稳定、如实地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没有隐瞒、没有推诿、没有避重就轻。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其供述前后一致、内容完整,对案件事实的查明起到了积极配合的作用。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应当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同时,案发后,广东某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已代被告人张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张某本人对退赃一事积极配合,态度诚恳,以实际行动弥补了其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之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张某虽非直接退赃主体,但公司代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实质上已经实现了违法所得的全部追缴,挽回了相应的经济损失,体现了其认罪悔罪的实际行动。该退赃情节依法应当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量,在量刑时予以充分体现。

3.被告人张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良好,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依法对张某宣告缓刑。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量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涉案财物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坦白量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

第三条第十项第四目【退赃退赔量刑】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总部) 

卿爱国主任:139-2233-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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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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