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释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讯问的规定。
本条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的条文。根据检察机关自侦工作的需要,本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拘留决定权。鉴于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同时也为了及时查明案件事实,防止错误拘留,维护公民合法权利,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及时讯问,发现错误立即纠正的规定。这一规定同本法关于公安机关拘留人后应及时讯问的规定是一致的。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删除了原条文中“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规定。这样修改是考虑在刑事诉讼法中逮捕并不是以证据充足为条件,原规定会造成执行中的误解。为避免这种误解,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删除了上述规定。逮捕的条件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执行。不需要逮捕,但根据本法规定应当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仍应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本条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这样规定一是有利于人民检察院及时查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措施是否妥当,如果发现错误便于及时纠正。二是有利于迅速查明已掌握的证据是否确实可靠,防止犯罪嫌疑人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二,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措施,由于时间紧迫、情况复杂,可能会出现错误拘留的情况,为此,本条规定“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以保障公民合法人身权利。“不应当拘留”是拘留不符合法定条件,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案件来源、信息、判断等错误原因,拘错了人,对于这种情况对被拘留人必须讲明原因,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二是指被拘留的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等。对于经讯问发现对被拘留人不应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应当注意的是,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有关拘留的规定作了修改,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决定拘留的,除无法通知等情形之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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