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知识|关于与境外勾结的从重处罚的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条解读】
本条是对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予以从重处罚的规定。
近些年来,境外一些敌对势力为达到“西化”“分化”我国的目的,以各种手段、方式对我国进行渗透、干扰,与境内不法分子相勾结,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而我国国内的犯罪分子在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中,也往往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取得他们的援助、资助等。这是很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为了更有力地维护国家安全,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刑法特别作了关于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应从重处罚的规定。这几种犯罪都是对我国国家安全危害最为严重、危险性最大的犯罪。本条规定的“相勾结”,是指境内的犯罪分子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通过各种途径联络,共同策划、密谋,以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境内人员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其依照上述有关条文规定的刑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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