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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案例 | 林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从轻处罚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浏览次数:2 时间:2024-08-29 18:00
福建省林某走私珍贵物品罪
团队案例 | 林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从轻处罚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粤01刑初XX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XX,男,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XX。因本案于20XX年X月X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卿爱国、卢翠玲,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刑诉【2024】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XX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X月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XX及其辩护人卢翠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1月,同案人林某芳(另案处理)向同案人杨X(另案处理)购买犀牛角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交货。被告人林XX根据同案人林某芳的安排支付犀牛角货款。
20XX年X月初,同案人林某芳雇佣同案人徐某(另案处理)将涉案犀牛角从香港特别行政区走私到大陆境内。20XX年X月X日,同案人徐某通知同案人林某芳到珠海接货。被告人林XX接受同案人林某芳的安排,与林某芳前往珠海收货并帮忙探路。20XX年X月X日,同案人林某芳、徐某交接完成涉案犀牛角后被当场抓获。
经鉴定,现场查获的疑似犀牛角制品重4339克,均为哺乳纲奇蹄目犀科白犀的角制品,价值人民币1084750元。
被告人林XX于20XX年X月X日被抓获归案。
为了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并举证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林XX无视国家法律,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林XX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认为:1.被告人林XX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在整个过程中,林XX是受亲弟弟的请求才帮忙转了部分货款及在收货时帮忙探路,其参与环节少,参与程度轻,作用较小,是从犯。2.被告人林XX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林XX是出于兄弟情才予以协助参与到本案中,其目的并非为通过违法犯罪获取高额利益,且实际上也没有因为本案获取任何利益。林XX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才走上犯罪道路。3.被告人林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4.被告人林XX是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5.被告人林XX的家属已代林XX主动缴纳一万元罚金,表明其有良好的悔罪态度。6.被告人林XX的家庭情况值得同情。其与亲弟弟皆因本案被羁押,父母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两个孩子年幼需抚养。综上,恳请法院综合审查本案的事实与证据,对被告人林XX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查理查明:20XX年1月,同案人林某芳(另案处理)向同案人杨达(另案处理)购买犀牛角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交货。被告人林XX根据同案人林某芳的安排支付犀牛角货款。20XX年2月初,同案人林某芳雇佣同案人徐某(另案处理)将涉案犀牛角从香港特别行政区走私到大陆境内。20XX年2月24日,同案人徐某通知同案人林某芳到珠海接货。被告人林XX接受同案人林国芳的安排,与林某芳前往珠海收货并帮忙探路。20XX年2月25日,同案人林某芳、徐某交接完成涉案犀牛角后被当场抓获。
经鉴定,现场查获的疑似犀牛角制品重4339克,均为哺乳纲奇蹄目犀科白犀的角制品,价值人民币1084750元。
被告人林XX于20XX年X月X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人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立案决定书,证实广州海关缉私局于20XX年X月X日对20XX0225徐某等人涉嫌走私犀牛角入境案立案侦查。
2.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证实广州海关缉私局民警于20XX年X月X日在福建省三明市XX旧编织袋经营部门口将林XX抓获。
3.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XX派出所提供的林XX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林XX的身份情况。
4.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证实林XX于20XX年X月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逮捕。
5.侦查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1)广州海关缉私局于20XX年X月X日扣押犀牛角2件,毛重4.4千克;(2)广州海关缉私局于20XX年X月X日扣押林XXOPPO手机1台。
6.侦查机关出具的犀牛角照片5张,证实涉案犀牛角的查获情况。
7.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3份,主要内容:(1)在办20XX0225走私犀牛角案的过程中,广州海关缉私局侦查二处为查明各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情况,曾到珠海市XX酒店调查取证。因案发当天相关犯罪嫌疑人均在该酒店的桑拿部留宿,故无作入住登记;(2)在办20XX0225走私犀牛角案的过程中,广州海关缉私局侦查二处为查明林XX的涉案情况,通过海关缉私办案协查平台请求福州海关缉私局协助调取林XX的建设银行的开户资料及银行流水。因有关调取手续由福州海关缉私局办理,相关文书由办理部门留底,故无调取证据通知书附卷;(3)在办20XX0225走私犀牛角案的过程中,广州海关缉私局侦查二处为查明林XX的涉案情况,依法对林XX、林某芳的手机作电子取证,并对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提取调查。因二人在微信聊天中的语音对话是以家乡话进行,我局民警无法对语音对话内容进行文字翻译。
8.侦查机关出具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经被告人林XX签认及说明的林XX建设银行卡、农业银行账户的转账记录、银行卡和身份证照片、转账凭证等,证实:(1)20XX年X月X日林某芳让林XX转给曹某10万元;(2)20XX年X月X日林XX转给林某芳11万元;(3)20XX年X月X日林XX通过手机银行向林某红账户支付货款11万元。
9.侦查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深圳市XX酒店出具的林XX入住证明,证实林XX与林某芳于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期间入住深圳维也纳酒店。
10.经林XX签认的其与林某芳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聊天图片,证实林XX与林某芳商定如何支付货款、接货及“探路”的经过。
11.经林XX签认的照片,证实:(1)20XX年X月X日,林XX向林某芳发送XX服务区的照片以及定位截图,位置为沈海高速;(2)20XX年X月X日,林某芳向林XX发送定位为珠海市香洲区XX号,并发送导航路线。
12.侦查机关调取的同案人林某芳与疑似买家的微信聊天记录、查询汇款明细。证实微信名为“XX”的买家与林某芳微信聊天后,以陈某的账号向林XX汇款21万人民币。查询汇款明细显示:20XX年1月14日陈某向林XX的建行卡转账10万元。
13.广州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关缉司鉴(电检)字【2022】XX号电子证据检验报告书,证实广州海关缉私局侦查二处将从林XX处扣押的oppo手机送检,要求恢复并提取检材D20XXXX的存储信息。鉴定中心将存放有检验结果的D20XXXX文件夹打包压缩生成D20XXXX.rar文件,采用封盘刻录方式在不可擦写的空白光盘中,光盘唯一编号为“穗关缉司鉴(电检)字【2022】XX号”。
14.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出具的动鉴字【2022】XX号鉴定报告、侦查机关出具的穗关缉侦二鉴通字【2022】XX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涉案的疑似犀牛角2件,共重4339克。经鉴定确定均为:哺乳纲奇蹄目犀科白犀的角制品。
15.同案人林某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购买犀牛角是以9万元人民币每公斤购买的,当时成交总价是39.9万元,我是用自己的邮政储蓄银行通过手机在香港向那个账号汇了十几万人民币,然后让我哥哥林XX向那个账号也汇了十几万元人民币,叫我朋友曹某汇了几万块。我是以我跟别人做生意的名义借的。跟他们两个没有关系。林XX与其分别驾车前往珠海,林XX先行离开珠海。
其辨认照片,对林XX的照片予以签认。
16.被告人林X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XX年1月底,林某芳向我借钱,说是买货用,我没有答应。后来他一直向我借,我心软就答应了。20XX年X月X日,林某芳通过微信告诉我他要去买货,叫我开车到深圳市的XX酒店与他汇合。等他接到货以后开车在他前面帮他探路,我就开着自己的绿色皮卡车,从仙游开车到了深圳。我当时问林某芳为什么要探路,他说买的货不合法,怕在路上被查,所以让我探路,我就没有详细问了。探路就是让我开车在路上看有没有警察查车。20XX年X月X日,我和林某芳住在深圳XX酒店。我们大概住了三到四天,一直在等水客从香港送犀牛角过来。林某芳没有告诉我水客如何从香港送货到深圳。等了几天快过年了,我就劝林某芳先一起回家过年,我就和他各自开车回福建。过完年后,林某芳说X月X日要到珠海接货,叫我一起去并负责探路。我们是在X月X日傍晚分别开车出发的,到了珠海一家酒店,林某芳先到,我是X月X日凌晨4时多到的。X月X日十一点多,林某芳微信告诉我他接到了犀牛角,让我先走在前面探路。我告诉他如果看到警察查车就打电话给他,但一路上没有看到警察查车,所以就没有打电话,直接回到了福建。我之前通过新闻等渠道知道犀牛是珍贵动物,是保护动物,犀牛角是国家禁止的东西,但我考虑到货款都已经付了,加上认为走私犀牛角不是很严重,就做了。支付犀牛角的货款是在20XX年X月X日,我通过手机银行农商银行储蓄卡分三笔转账共计11万元到林某红的账户上,账号是我弟弟在当天通过微信给我的。当天我到了XX酒店追问林某芳,他才告诉我要接的货物是犀牛角。
其辨认照片,对林某芳的照片予以签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XX无视国家法律,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林XX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XX是从犯的意见,经查,在整个走私过程中,林XX根据同案人林某芳的安排支付部分犀牛角货款,与林某芳共同前往珠海取货并负责看风,被告人林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该项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林XX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林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较好等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XX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X月X日起至20XX年X月X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已缴交的罚金一万元在本项中予以扣减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珍贵动物的“制品”,是指珍贵野生动物的皮、毛、骨等制成品。比较常见的走私对象有象牙、穿山甲鳞片、犀牛角、欧洲鳗鲡鱼苗等等。我国刑法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林某家属从福建过广州市第三看守所送衣服时无意看到看守所旁边的广东中泽律师所白云分所,送完衣服后进去咨询,后家属过天河区总部与卿爱国主任面谈后决定委托律师,之前对律师起什么作用和重要性不懂,律师安排资深律师卢律师的全程跟进案件,通过认真研究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发现林XX的犯罪情节应当属于较轻情节。通过多次会见沟通、反复查阅卷宗,及时与经办人沟通提交辩护意见,从多个方面提出林XX应当予以减轻处罚的理由与依据。最终得到法院的认可,仅判处林XX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在接到法院的判决书后还有2-3个月就可以出看守所了,家属表示真心感谢送来锦旗。
湖南省邵东人
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410706213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国法学会理事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员
广东省湖南邵东市商会会长
广东省湖南邵阳市商会副会长
《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特邀顾问
执业二十多年来, 卿爱国律师累计办理了数千件重大刑事案件,担任数十家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死刑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协助投案自首、为公司老总、高管、防范、规避、化解刑事风险,帮助受害人刑事控告、举报、刑事立案。
2001年4月至2004年2月在湖南省执业,2004年4月开始在广州市执业,执业二十多年来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历经二十余年的律师执业生涯,积累了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精湛的执业水准、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广州、肇庆、深圳、中山、东莞、佛山、清远、韶关、惠州、湛江、茂名、云浮、汕头等地具有广泛、良好的社会资源,并与香港多家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近年来为几十位香港、台湾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其为人正直、诚实守信、认真负责,多年来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办理了一大批在国内或省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曾为多名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成功做无罪辩护、数十件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改判为死缓的成功案例。执业二十多年来,卿爱国律师累计办理了数千件重大刑事案件,担任数十家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
1.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死刑改判。
2.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上诉减刑。(广州市各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和不服广东省内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需要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3.对走私犯罪、涉黑案件、贩卖、运输毒品犯罪、非法持有毒品、贪污、受贿、职务侵占、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死刑案件等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4.为公务人员、公司、企业老总、高管提供专项法律咨询,防范、规避、化解刑事风险。
5.为涉案人员和在逃人员提供咨询,协助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减轻处理。
6.帮助、指导受害人、受害公司、企业收集证据,协助、帮助刑事立案、刑事控告、为企业保驾护航。
近年来卿爱国主任律师亲自办理或带领律师团队办理了一大批在国内或省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曾为多名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成功做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案例多、数十件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改判为死缓的成功案例。如:
1.担任公安部督办的广东佛山市涉黑案主犯李某的辩护人,李某被指控犯6个罪,最终法院判3个罪,从轻判有期徒刑三年。
2.2006年担任深圳王某诈骗三千多万元,一审判有期徒刑十年,接受委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发回重审判决王某无罪。
3.2006年担任台湾同胞陈某安涉嫌电信诈骗三百多万,被广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接受委托后一个月成功取保候审。
4.担任广州市某镇党委书记贪污、受贿一百多万判缓刑。
5.2013年担任天河区沙东村村书记杨某受贿案的律师。
6.2013年担任阳江市江城区村支书记陈某受贿、行贿、贪污一案的辩护人;
7.2012年担任白云区王某行贿城管中队长100万的辩护律师。
8.2013年担任肇庆市亿万富豪吴某涉嫌涉黑、开设赌场、赌博一案的律师,成功不起诉,关押7个月无罪释放,而同案人被判有期徒刑3-6年。
9.2010年办理广东省内最大的集资诈骗案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广东大块金投资有限公司涉嫌诈骗7.8亿元,卿律师担任赵总的一审辩护人,检察院指控赵总涉嫌集资诈骗,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0.2013年办理天河区公安分局抓获的陆丰市蔡某涌涉嫌贩卖毒品2.8公斤,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上诉改判为八年。
11.2013年担任花都区周某运输、贩卖毒品冰毒6公斤一审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2.2009年办理越秀区李文金制造毒品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而其同案人曹某判死刑。
13.香港居民梁某犯走私罪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接受委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
14.2007年办理河南籍吕校忠故意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接受委托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改判为死缓。
15.2007年办理佛山市王某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缓,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16.2009年办理湖南籍李某东犯抢劫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死缓。
17.2008办理番禺区周某红犯绑架罪由有期徒刑十四年上诉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成功减刑十年。
18.2011办理番禺区殷大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9.担任茂名市林某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上诉案,一审判无期,二审改判14年。
20.担任白云区赵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的二审律师,一审判3年,二审改判一年半。
21.2015年担任广州市某区区委领导受贿案的辩护人。
22.2015年担任广州某处长涉嫌受贿的律师。
23.2016年担任韶关市某局副局长受贿案的辩护律师。
24.2016年花都区电信诈骗案200万一审减轻处罚,一审判4年。25.2021年白云区文某涉嫌走私8公斤冰毒一审判无罪。
26.2021年东莞蔡某故意伤害案上诉由无期徒刑改判到有期徒刑10年。
27.2021年海珠区福建藉谭某一审以诈骗罪被判11年,上诉改变罪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改判有期徒刑4年。
28.2021年白云区谢某涉嫌走私冰毒10公斤,一审成功判无罪,获国家赔偿39万元。
29.2022年深圳市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审判11年,罚500万,上诉成功减到3年;罚金减少450万。
30.2022年黄埔区郭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审死刑,二审维持,最高院死刑复核改判无期。
31.2023年白云区李某走私案,一审判5年,二审成功减刑改判3年。
32.2023年白云区胡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判6年,二审成功辩护改判3年。
33.2023年南沙区谭某一审涉嫌走私判6年,上诉改判3年。
34.2024年5月哈尔滨李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判10年2个月,上诉减刑7年。
众多取保候审、缓刑、刑事上诉改判案例或一审法院采纳律师的意见而在法定刑期下减轻处罚的案例不一一列举,其中2006年深圳市王某诈骗案由十年改判为无罪、2017年白云区王某军一审判十一年半,上诉改判无罪。番禺区周某洪绑架案由有期徒刑十四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两经典案例已被选入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中国刑事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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