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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认罪认罚的量刑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浏览次数:2 时间:2024-07-31 17:00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1.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时,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的原则和例外。人民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时,原则上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这样规定,是对认罪认罚案件在程序上从简、实体上从宽的重要体现。
2.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司法机关鼓励和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程序性保障,是一以贯之的。考虑到司法实践中,获取确实、充分证据的难度不断加大,特别是在办理犯罪手段比较隐蔽的案件时,难度更大。为了适应证据高标准的要求,防范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获取证据,需要运用更多方式鼓励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因此,在刑事诉讼法中确认了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等。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还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案件在审判阶段,明确人民法院一般将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属于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的一部分,即总体上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性判断是从宽把握的。通过此种方式,有利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3. 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出量刑建议,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裁判量刑的公开性和公信力,使得量刑的确定公开透明。犯罪嫌疑人在考虑认罪认罚时,能够对认罪认罚产生的法律效果有直观的预期,也能较好地实现犯罪嫌疑人认罪服判。
4. 本条第一款同时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如果发现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的,不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这里的特殊情况,属于适用一般性规则时的例外。具体有以下几种:
(1)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应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的等等。这种情况,就算被告人自认为或者误认为构成犯罪,并且认罪认罚,人民法院也不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并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作出无罪判决;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 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才可以作为认罪认罚案件处理。如果被告人不是自愿认罪认罚,则可能存在司法不公正。为了确保让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虽然表现出认罪认罚,如签署具结书等,但是违背意愿作出的,包括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指控的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存在异议等情况,应不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根据庭审掌握的相关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3) 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判决。由于人民法院认定的罪名发生了变化,自然所作判决不受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的约束,同时,人民检察院基于原指控的罪名提出的量刑建议也不再具有参考价值。
(4)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该条还设置了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的影响公正审判的其他情形作为兜底条款。比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前,刑法刚作出修改,被告人的行为依照修改后的刑法处罚更轻的,人民法院就不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5.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人民法院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不当的量刑建议的规定。
6. 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前提,是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这里“明显不当”是指刑罚的主刑选择错误,刑罚的档次、量刑幅度畸重或者畸轻,适用附加刑错误,适用缓刑错误等。
7. 认罪认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辩护人同样有权对量刑再提出异议,比如能否适用缓刑等,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此调整量刑建议。
8. 人民法院对量刑具有最终裁判权,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定罪量刑的最终裁判权,既可以采纳人民检察院调整后的量刑建议,也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情况直接作出判决。
9. 在人民法院审理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如果多个被告人实施了类似的行为,均认罪认罚,但有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量刑提出异议,而其余没有提出异议。人民检察院认为提出的异议具有合理性的,不能仅对个别提出异议的被告人调整量刑建议,而应综合评判全案多个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统一调整,使得类似行为的量刑建议是平衡和公正的。若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部分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异议具有合理性的,在依法作出判决时,也应注意与其他未提出异议的具有相同行为的同案犯的量刑保持平衡,使类似的行为获得同等程度的惩处。
湖南省邵东人
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410706213)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国法学会理事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员
广东省湖南邵东市商会会长
广东省湖南邵阳市商会副会长
《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特邀顾问
执业二十多年来, 卿爱国律师累计办理了数千件重大刑事案件,担任数十家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死刑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协助投案自首、为公司老总、高管、防范、规避、化解刑事风险,帮助受害人刑事控告、举报、刑事立案。
2001年4月至2004年2月在湖南省执业,2004年4月开始在广州市执业,执业二十多年来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历经二十余年的律师执业生涯,积累了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精湛的执业水准、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广州、肇庆、深圳、中山、东莞、佛山、清远、韶关、惠州、湛江、茂名、云浮、汕头等地具有广泛、良好的社会资源,并与香港多家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近年来为几十位香港、台湾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其为人正直、诚实守信、认真负责,多年来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办理了一大批在国内或省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曾为多名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成功做无罪辩护、数十件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改判为死缓的成功案例。执业二十多年来,卿爱国律师累计办理了数千件重大刑事案件,担任数十家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
1.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死刑改判。
2.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上诉减刑。(广州市各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和不服广东省内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需要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3.对走私犯罪、涉黑案件、贩卖、运输毒品犯罪、非法持有毒品、贪污、受贿、职务侵占、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死刑案件等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4.为公务人员、公司、企业老总、高管提供专项法律咨询,防范、规避、化解刑事风险。
5.为涉案人员和在逃人员提供咨询,协助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减轻处理。
6.帮助、指导受害人、受害公司、企业收集证据,协助、帮助刑事立案、刑事控告、为企业保驾护航。
近年来卿爱国主任律师亲自办理或带领律师团队办理了一大批在国内或省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曾为多名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成功做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案例多、数十件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改判为死缓的成功案例。如:
1.担任公安部督办的广东佛山市涉黑案主犯李某的辩护人,李某被指控犯6个罪,最终法院判3个罪,从轻判有期徒刑三年。
2.2006年担任深圳王某诈骗三千多万元,一审判有期徒刑十年,接受委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发回重审判决王某无罪。
3.2006年担任台湾同胞陈某安涉嫌电信诈骗三百多万,被广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接受委托后一个月成功取保候审。
4.担任广州市某镇党委书记贪污、受贿一百多万判缓刑。
5.2013年担任天河区沙东村村书记杨某受贿案的律师。
6.2013年担任阳江市江城区村支书记陈某受贿、行贿、贪污一案的辩护人;
7.2012年担任白云区王某行贿城管中队长100万的辩护律师。
8.2013年担任肇庆市亿万富豪吴某涉嫌涉黑、开设赌场、赌博一案的律师,成功不起诉,关押7个月无罪释放,而同案人被判有期徒刑3-6年。
9.2010年办理广东省内最大的集资诈骗案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广东大块金投资有限公司涉嫌诈骗7.8亿元,卿律师担任赵总的一审辩护人,检察院指控赵总涉嫌集资诈骗,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0.2013年办理天河区公安分局抓获的陆丰市蔡某涌涉嫌贩卖毒品2.8公斤,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上诉改判为八年。
11.2013年担任花都区周某运输、贩卖毒品冰毒6公斤一审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2.2009年办理越秀区李文金制造毒品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而其同案人曹某判死刑。
13.香港居民梁某犯走私罪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接受委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
14.2007年办理河南籍吕校忠故意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接受委托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改判为死缓。
15.2007年办理佛山市王某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缓,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16.2009年办理湖南籍李某东犯抢劫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死缓。
17.2008办理番禺区周某红犯绑架罪由有期徒刑十四年上诉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成功减刑十年。
18.2011办理番禺区殷大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9.担任茂名市林某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上诉案,一审判无期,二审改判14年。
20.担任白云区赵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的二审律师,一审判3年,二审改判一年半。
21.2015年担任广州市某区区委领导受贿案的辩护人。
22.2015年担任广州某处长涉嫌受贿的律师。
23.2016年担任韶关市某局副局长受贿案的辩护律师。
24.2016年花都区电信诈骗案200万一审减轻处罚,一审判4年。25.2021年白云区文某涉嫌走私8公斤冰毒一审判无罪。
26.2021年东莞蔡某故意伤害案上诉由无期徒刑改判到有期徒刑10年。
27.2021年海珠区福建藉谭某一审以诈骗罪被判11年,上诉改变罪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改判有期徒刑4年。
28.2021年白云区谢某涉嫌走私冰毒10公斤,一审成功判无罪,获国家赔偿39万元。
29.2022年深圳市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审判11年,罚500万,上诉成功减到3年;罚金减少450万。
30.2022年黄埔区郭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审死刑,二审维持,最高院死刑复核改判无期。
31.2023年白云区李某走私案,一审判5年,二审成功减刑改判3年。
32.2023年白云区胡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判6年,二审成功辩护改判3年。
33.2023年南沙区谭某一审涉嫌走私判6年,上诉改判3年。
34.2024年5月哈尔滨李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判10年2个月,上诉减刑7年。
众多取保候审、缓刑、刑事上诉改判案例或一审法院采纳律师的意见而在法定刑期下减轻处罚的案例不一一列举,其中2006年深圳市王某诈骗案由十年改判为无罪、2017年白云区王某军一审判十年,上诉改判无罪。番禺区周某洪绑架案由有期徒刑十四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两经典案例已被选入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中国刑事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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