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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完成的三种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浏览次数:6 时间:2024-03-17 15: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法条解读】
1.上述几条都是关于犯罪的特殊形态的规定。犯罪行为是一个过程,但并非任何犯罪行为都能顺利完成,犯罪未完成的形态即为犯罪特殊形态。犯罪特殊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的过程中,在犯罪过程以外出现的某种状态,不是犯罪都特殊形态。
2.犯罪特殊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刑法理论使用以犯罪既遂为模式的犯罪构成概念,作为特殊形态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不完全符合犯罪构成,但犯罪的特殊形态是以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刑法理论称之为“修正的犯罪构成”。
3.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特殊形态。犯罪预备行为分为两类,一是准备工具,即准备实行犯罪的工具;二是制造条件,包括制造实行犯罪的客观条件(如调查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场所等)、制造实行犯罪的主观条件(如商议犯罪实施计划)。对于预备犯罪的处理原则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特殊形态。着手意味着行为开始对法益产生现实、紧迫的危险。意志以外的原因有三种情况,一是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即某种事实使得行为人认为自己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从而被迫停止犯罪;二是抑止犯罪行为的原因,即某种情况使得行为人在客观上不可能再实行犯罪;三是抑止犯罪结果的原因,即行为人已将其认为的实行行为实施终了,但某种情况阻止了侵害结果的发生。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在行为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或者在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特殊形态。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发生在实行阶段。行为人的中止具有自动性,其认识到客观上可能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不在希望、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是希望不发生犯罪结果。中止不只是一种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只有当行为符合某种重罪中止犯的成立条件,同时又构成某种轻罪的既遂犯时,才能认定中止犯中的“造成损害”。
卿爱国主任个人微信
卿爱国主任简介:
湖南省邵阳人
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410706213)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国法学会理事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员
广东省湖南邵东市商会会长
广东省湖南邵阳市商会副会长
《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特邀顾问
执业二十多年来, 卿爱国律师累计办理了数千件重大刑事案件,担任数十家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
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死刑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协助投案自首、为公司老总、高管、防范、规避、化解刑事风险,帮助受害人刑事控告、举报、刑事立案。
部分成功案例如下:
1.担任公安部督办的广东佛山市涉黑案主犯李某的辩护人,李某被指控犯6个罪,最终法院判3个罪,从轻判有期徒刑三年。
2.2006年担任深圳王某诈骗三千多万元,一审判有期徒刑十年,接受委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发回重审判决王某无罪。
3.2006年担任台湾同胞陈某安涉嫌电信诈骗三百多万,被广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接受委托后一个月成功取保候审。
4.担任广州市某镇党委书记贪污、受贿一百多万判缓刑。
5.2013年担任天河区沙东村村书记杨某受贿案的律师。
6.2013年担任阳江市江城区村支书记陈某受贿、行贿、贪污一案的辩护人;
7.2012年担任白云区王某行贿城管中队长100万的辩护律师。
8.2013年担任肇庆市亿万富豪吴某涉嫌涉黑、开设赌场、赌博一案的律师,成功不起诉,关押7个月无罪释放,而同案人被判有期徒刑3-6年。
9.2010年办理广东省内最大的集资诈骗案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广东大块金投资有限公司涉嫌诈骗7.8亿元,卿律师担任赵总的一审辩护人,检察院指控赵总涉嫌集资诈骗,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0.2013年办理天河区公安分局抓获的陆丰市蔡某涌涉嫌贩卖毒品2.8公斤,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上诉改判为八年。
11.2013年担任花都区周某运输、贩卖毒品冰毒6公斤一审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2.2009年办理越秀区李文金制造毒品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而其同案人曹某判死刑。
13.香港居民梁某犯走私罪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接受委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
14.2007年办理河南籍吕校忠故意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接受委托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改判为死缓。
15.2007年办理佛山市王某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缓,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16.2009年办理湖南籍李某东犯抢劫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死缓。
17.2008办理番禺区周某红犯绑架罪由有期徒刑十四年上诉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成功减刑十年。
18.2011办理番禺区殷大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9.担任茂名市林某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上诉案,一审判无期,二审改判14年。
20.担任白云区赵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的二审律师,一审判3年,二审改判一年半。
21.2015年担任广州市某区区委领导受贿案的辩护人。
22.2015年担任广州某处长涉嫌受贿的律师。
23.2016年担任韶关市某局副局长受贿案的辩护律师。
24.2016年花都区电信诈骗案200万一审减轻处罚,一审判4年。25.2021年白云区文某涉嫌走私8公斤冰毒一审判无罪。
26.2021年东莞蔡某故意伤害案上诉由无期徒刑改判到有期徒刑10年。
27.2021年海珠区福建藉谭某一审以诈骗罪被判11年,上诉改变罪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改判有期徒刑4年。
28.2021年白云区谢某涉嫌走私冰毒10公斤,一审成功判无罪,获国家赔偿39万元。
29.2022年深圳市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审判11年,罚500万,上诉成功减到3年;罚金减少450万。
30.2022年黄埔区郭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审死刑,二审维持,最高院死刑复核改判无期。
31.2023年白云区李某走私案,一审判5年,二审成功减刑改判3年。
32.2023年白云区胡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判6年,二审成功辩护改判3年。
33.2023年南沙区谭某一审涉嫌走私判6年,上诉改判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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