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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卿爱国主任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浏览次数:20 时间:2023-02-19 09:02
当庭改判缓刑!发出司法建议!邵阳中院审结一起优化营商环境刑事案件
一边是贷款到期、
农民工工资无法结清,
一边是工程款迟迟未收到。
装修公司老板一时冲动,身陷囹圄,
法院怎么判?
案情简介
被告人肖某经营的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邵阳市某学校签订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竣工后,肖某及其雇用的农民工多次向该校催要工程款未果。2022年3月10日,肖某携带5公斤装罐装液化气前往该校校长办公室,数次拧开气罐阀门,并拿出打火机相要挟,企图要回工程款。后被该校老师合力制服。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校方有一定过错,决定对肖某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肖某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判决后,肖某认为原审判决过重,向邵阳中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缓刑。邵阳中院认为,本案起因系邵阳市某学校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自身存在一定过错,肖某因追索工程款未果而实施了本案犯罪行为,犯罪情节较轻。肖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通过在校内张贴检讨书的方式向校方表示歉意,获得了校方的谅解,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大祥区司法局出具了建议对肖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肖某可宣告缓刑。2023年2月15日,邵阳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当庭改判被告人肖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后,工作人员立即向邵阳市看守所送达了释放通知书。
二审改判后,邵阳中院向邵阳某学校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校仔细审核本案涉案合同付款义务是否全部履行完毕,若仍有尚未履行的,尽快履行。同时建议该校吸取本案教训,在以民事主体身份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及农民工合法权益,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为推进我市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正面示范。
典型意义
本案上诉人肖某经营的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装修装饰工程,员工多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在新冠疫情流行导致社会经济下行的时代背景下,公司营业收入下滑,员工生活存在一定困难。肖某某因追讨工程款未果,迫于农民工工资无法支付、个人房贷逾期未还等生活压力,一时冲动采取了极端过激行为,导致本案发生。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传递司法人文关怀,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法院遂做出上述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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