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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罗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判缓刑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浏览次数:48 时间:2020-11-18 09:26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20)粤0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佛山市xx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1 xxxx,住所佛山市禅城区xx镇xx。
法定代表人罗某。
诉讼代表人王某飞,男,汉族,1 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xxxxxxxxxx,住浙江省xx县xx。系佛山市xx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人罗某,男,汉族,1 9 6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xxxxxxxxx,高中文化,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xx镇xx。因本案于2 01 9年8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 01 9年9月2 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卿爱国、卢翠玲,均系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关某伦,男,汉族,1 9 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 xxxxxxxxxx,初中文化,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x镇xx。因本案于2 01 9年8月2 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 01 9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肖某勇、黎某,均系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堂,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xxxxxxxxxxx,高中文化,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x镇xx。因本案于2019年8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汤某斌,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xxxxxxxxxx,大专文化,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xx镇xx。因本案于2 019年8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 019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谢某艺,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20]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佛山市xx公司、被告人罗某源、关某伦、何某堂、梁某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王某飞、被告人罗某源及其辩护人卿爱国、卢翠玲、被告人关某伦及其辩护人肖某勇、被告人何某堂及其辩护人郭某、汤某斌、被告人梁某锐及其辩护人谢某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单位佛山市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某源通过被告人梁某锐、被告人梁某锐通过被告人何某堂、被告人何某堂通过被告人关某伦找到广东xx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让广东xx有限公司在与佛山市xx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广东xx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佛山市xx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63张,税款数额合计人民币922764.14元。被告人梁某锐、何某堂、关某伦从中收取手续费。后被告单位佛山市xx公司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922764.14元。
2 019年8月29日7时许,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xx镇xx小区房内抓获被告人关某伦,在佛山市禅城区xx镇xx公司内抓获被告人罗某源,在佛山市禅城区xx镇xx小区房内抓获被告人梁某锐,在佛山市顺德区xx镇xx小区房内抓获被告人何某堂。
另查明,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罗某源、关某伦、何某堂、梁某锐的家属代他们就补缴税款事项达成协议,约定被告人罗某源出资人民币179800元、被告人关某伦、何某堂、梁某锐各出资人民币80000元用于补缴本案所涉税款。收到上述款项后,被告单位佛山市xx公司已于2020年1月16日、3月27日累计补缴税款等共计人民币1152912. 08元。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王某飞、被告人罗某源、关某伦、何某堂、梁某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霍某贞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签认材料,证人简某爱、简某弟、梁某敏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记账凭证,银行业务回单,应付账款明细账,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南庄税务所出具的证明及发票清单明细,发票列表,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税收完税证明,协议书及转账凭证,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罗某源、关某伦、何某堂、梁某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签认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佛山市xx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922764.14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罗某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上述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故被告单位佛山市xx公司及被告人罗某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关某伦、何某堂、梁某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922764.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单位佛山市xx公司、被告人罗某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关某伦、何某堂、梁某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源、关某伦、何某堂、梁某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佛山市xx公司、被告人罗某源、关某伦、何某堂、梁某锐积极补缴税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罗某源、关某伦、何某堂、梁某锐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单位佛山市xx公司罚金,判处被告人罗某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关某伦、何某堂、梁某锐二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罗某源、关某伦、何某堂、梁某锐是初犯,已补缴全部税款,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认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等,结合被告单位的实际经营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佛山市xx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二、被告人罗某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关某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何某堂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梁某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案件点评:
该案法人罗总被刑事拘留后,其家人慌了手脚。因为之前公司的所有事务都是罗总在处理,其进看守所后,其家人要面对供应商,要处理厂里大小事务,加上业务不熟,处理起来非常吃力。在刑事拘留后即委托了律师处理,原来以为取保候审应该问题不大,然而在刑拘30天时即被批准逮捕。
下了逮捕令后全家都慌了,意味着会被关押近一年的时间才开庭,且不知道判多久,万一判的时间长,公司三四百员工怎么办,资金怎么周转?供应商会起诉,外面的货款收不回,工资发不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无心上班,自己家人无心应对应对公司的事务。经朋友介绍找到卿律师,卿律师首先是想在检察院争取取保候审,同经办检察官几次当面沟通后,经办法官同意了,但最终领导不批。随后卿律师认为要想早日出狱,只能把案件推快一点,争取判缓刑出狱,但在补税这一点上,这个单位推那个单位,那个单位推这个单位,办案单位也不收补缴税款。经过十几次沟通,终于补交了税款,后又因被告人只承认了300多万,而检察院认为有600多万,经过律师核实后确实有600多万,如果不认罪,可能退查二次。退查一次耽误两个半月,退查两次耽误5个月,最终也不能判缓刑。卿律师与团队律师讨论后,立即与家属商量,决定让被告人尽快认罪,再与检察官沟通不退查了,尽快送法院,在检察官提审前赶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最终案件在最短的时间顺利到法院。案件到法院后,又将被告人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和实际困难向主审法官和院领导及市、区领导交了相关情况反映实际困难的书面材料,最终开完庭后很快判决了。最终获得判三缓四,收到判决书当天即出看守所。
该案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开庭是律师与办案机关沟通得非常好。一方面律师尽心尽责的经十几次沟通提前把税款补交了,为判缓刑打下基础。另一方面,律师主动让被告人大胆认罪也是一大成功策略,不会拖时间。虽然该案并不复杂,但团队3个律师一个实习律师在案件中付出的时间挺多,律师有效合理的方案也非常重要。所以请律师时首先要考虑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负责的态度、是否团队办案,团队办案遇到难题可以商量和负责人把握大方向很重要,律师费用是其次的。方案不同,可能最终的结果相差6个月到3年,如果不认罪可能判4年,比缓刑多关押3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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