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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杨某涉嫌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判缓刑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浏览次数:49 时间:2020-11-18 09:24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0118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亮,男,19xx午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身份证号码4xxxxxxxxxxxx,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xx区xx镇xx号。因本案于2018年3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卿爱国,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诉刑诉[2018] 8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亮犯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某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亮及其辩护人卿爱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办理延期审理手续,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杨某亮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从色情网站下载淫秽视频后,利用电脑编辑,通过使用“毛毛平台”作成需要打赏的网址链接,然后再将打赏网址链接上传到“金盒系统”进行推广供人打赏、观看淫秽视频,所得打赏资金按照8:2比例由其和经营“毛毛平台”的王某飞、董某杰(均另案处理)分成,共获取人民币5.2万余元的牟利。 2018年3月7日17时,被告人杨某亮在广州市增城区xx镇被增城警方抓获,缴获苹果手机、电脑主机二台、U盘等物品。

    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杨某亮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杨某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杨某亮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午间量刑。

    被告人杨某亮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杨某亮是从犯;2.被告人杨某亮当庭认罪态度好。综上,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杨某亮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从互联网色情网站下载淫秽视频利用电脑编辑,通过“毛毛平台”制作成需要打赏的网址链接,然后再将打赏网址链接上传到“金盒系统”进行推广供人打赏、观看淫秽视频,所得打赏资金按照8:2比例由其和经营“毛毛平台”的王某飞、董某杰(均另案处理)分成,被告人杨某亮从中获利约52000元。2018年3月7日1 7时,被告人杨某亮在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第一城小区被增城警方抓获,缴获苹果手机、电脑主机二台、U盘等物品。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依法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杨某亮于2018年3月7日被抓获。

    3、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杨某亮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4、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杨某亮处扣押了电脑主机2台、U盘1个、苹果手机1台、现金人民币3700元。

    5、穗公网勘[2018] 1481号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送检照片及刻录光盘,证实对上述扣押的电脑主机、U盘、手机进行检查,发现内存有涉嫌淫秽的视频文件,并将电子物证检查证据刻录光盘1张。

    6、增公淫秽鉴字[2018] 002号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淫秽物品清单,证实送检的手机内有229部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7、证人袁某敏的证言:我朋友杨某亮是做色情视频网上推广的,他把色情视频做成网络链接,在各个客户群里发链接,客户通过点击链接并付费观看链接里的色情视频,有人点击链接,杨某亮就可以获得相应的报酬。他具体如何收取报酬我不清楚。

    8、同案人董某杰的供述:我和王某飞合伙提供打赏平台(俗称“毛毛平台’’)给发片者(俗称“片手”)上传淫秽视频并制作成打赏链接,然后他们会将那些打赏链接发到他们拥有的微信群里进行推广,当微信群里的成员点击那些打赏链接,就会进入“毛毛平台”,他们点击视频链接就会进入一个支付微信红包的界面,当他们通过微信支付了相关费用后就能观看发片者上传的淫秽视频。他们支付的微信红包会打入微信商户,该微信商户绑定了我的微信号dxxx97,微信名“那小xx帅”。我和王某飞每天都会将微信商户里面收到的红包提现,提现的金额进行汇总后,王某飞就会进行分配,他将80%的金额通过支付宝转账或者微信转账给发片者,剩下的20%就由我和王某飞平均分配,我们都是每日一结的。我们就是通过这种方式进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我和合伙人王某飞一起创建“毛毛平台”,我负责平台技术方面的事情,王某飞负责与资源地进行联系和付钱给他们。

    9、同案人王某飞的供述:我和董某杰通过提供“毛毛平”给资源地(也叫发片者或者片手)上传淫秽视频并生产一个付费观看的链接,资源地再将链接发到他们的微信群里进行推广,微信用户点击链接并通过微信支付相关费用就能观看淫秽视频了,用户微信支付的费用会打到“毛毛平台”的微信商户,我们提现到自己的银行卡,然后再通过银行卡绑定的支付宝转账提现金额的80%给资源地,另外的20%则为我和董某杰的获利,获利是我们二人平分的,我负责发展资源地、为资源地开户、提现以及打款给资源地;董某杰负责维护和技术,他也有负责过提现。我与资源地没有见过面,我们都是通过微信联系的,有发信息和语音,在我手机上有他们的微信号,我通过我177xxxxx188的支付宝账号扫资源地的支付宝二维码给他们转账传播淫秽视频的获利。我和他们联系基本上用的微信号mxxx。

    经辨认,指认网站链接截图,指认其通过支付宝账号收到获利转给发片手的微信截图。

    10、被告人杨某亮的供述:我于2018年1月15日建立微信群开始传播淫秽视频,这个微信群叫[纯视频]总群禁拉人,我在群内发淫秽视频和淫秽网站链接给群内成员上网和观看淫秽视频。我在[纯视频]总群禁拉人这个微信群发了约600个淫秽视频和65个淫秽网站链接,我发淫秽网站连接目的就是给群内成员点击进网站,每点击一次网站我就获利8分钱,2018年1月1 5日至今我从中获利有5万元左右,我将在“毛毛平台”制作出来的淫秽视频链接上传到“金盒系统”网站推广并将相关的链接发送到微信群里,群里的人点击链接生成打赏界面,界面是一个红包,点击红包上“打赏”二字后就进入微信支付的界面,界面中显示应该打赏的金额,输入微信支付密码完成支付后就能打开淫秽视频进行观看,支付后的钱会打入“毛毛平台”,每一笔打赏金额我都能通过“毛毛平台”的后台数据中查询到,“毛毛平台”会将我应得的那部分金额打到我的支付宝账号里。我的支付宝账号是13xxxxx.昵称是苍天,打赏金额由我和“毛毛平台”按8:2分成。我没有见过“毛毛平台”的人员,我们都是通过微信联系的,通过语音聊天判断他是个男的,他的微信号是mxxx88,我备注他的名字叫“毛毛平台”。我有3个微信号,分别是kxxg,昵称是乱棍打死牛魔王;另一个是RRxxxR,昵称是小夕[主号];还有一个叫KKxx6,呢称是主宰36[有事找我主号]。

    经辨认,指认其微信号、手机相片中的视频和网站链接截图,指认部分淫秽视频及其支付宝账号收到获利52661. 03元的微信截图,指认缴获的电脑、U盘、手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亮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亮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惟指控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理由是:被告人实施了传播行为未实施制作、复制行为)。被告人杨某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亮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杨某亮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请处理的现金3700元无证据证实属犯罪所得,本院不作处理。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杨某亮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亮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电脑主机2台、手机1部、U盘1个,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案件点评:

被告人杨某亮被指挥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并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杨某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卿爱国主任律师与经办律师邱律师多次讨论沟通后,认为检察院对被告人的量刑意见畴重,在法院开庭时提出几点理由和辩护意见:1、被告人系从犯。2、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只实施了传播的行为,并未实施制作和复制行为。最终增城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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